卞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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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299号案件名称
卞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卞某;马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299号原告:卞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马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卞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卞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卞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卞某负担。 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唯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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