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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典、羊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民初2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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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186号
  • 案件名称

    金典、羊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金典;羊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民初2186号原告:金典,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告:羊佩,女,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金典与被告羊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金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羊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从判决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的同事关系。2019年4月1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宝账户分三笔共计转账25000元。由于双方系同事关系,且关系较好,因此未让被告出具借条为凭。现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羊佩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原告金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如下:金典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张、银行转账凭证截图3张、银行转账流水1张等证据均客观真实,足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金典与羊佩曾系同事关系。2019年4月1日,羊佩通过微信方式向金典提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金典借款25000元,金典按照羊佩要求向羊佩的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共计转账25000元。借款未出具借条,亦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羊佩在微信中承诺借款周转一个月左右。之后羊佩未按约还款,金典催要其还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羊佩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金典借款25000元,金典通过银行转账足额支付了全部出借款,上述事实有相应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凭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羊佩对其所负债务应当按约予以清偿。故对于金典主张羊佩归还其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借款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金典主张从判决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故对于逾期利率标准本院予以调整为参照本案判决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羊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典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羊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帅审 判 员 杨    林人民陪审员 郭    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  美  超书 记 员 刘美超(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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