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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天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佳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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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891号
  • 案件名称

    敦煌市天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佳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敦煌市天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刘佳楠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891号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天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敦煌市沙州镇鸣山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57160596XF。法定代表人:杨吉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升,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佳楠,男,汉族,1989年9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天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佳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甘0982执891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6531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款176531元,执行费2548元,其中执行费2548元已于2021年9月10日由被执行人刘佳楠现金付清,被执行人刘佳楠在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下剩166531元,被执行人刘佳楠自2021年10月起,每个季度支付申请人15000元,至本案案款履行完毕止,并有担保人刘旭东、崔佳辉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21)甘0982执8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闫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雅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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