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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文明、窦昌元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7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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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70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乐文明、窦昌元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乐文明;窦昌元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文明,男,197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窦昌元,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受理的乐文明与窦昌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4491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年6月28日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处查询不动产、公积金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不动产、公积金;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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