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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杨与冉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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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750号
  • 案件名称

    赵杨与冉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杨;冉建飞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750号 原告:赵杨,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冉建飞,男,1995年9月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杨与被告冉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杨负担。  审  判  员  陈林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书 记  员    陈  程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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