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杨与冉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民初2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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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民初2750号案件名称
赵杨与冉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杨;冉建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750号 原告:赵杨,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冉建飞,男,1995年9月7日出生,现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杨与被告冉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杨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杨负担。 审 判 员 陈林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书 记 员 陈 程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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