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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千飞、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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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632号
  • 案件名称

    裴千飞、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裴千飞;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632号原告:裴千飞,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玉霞、史英霞(实习),山西龙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330530186R。住所地: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龙门村。法定代表人:程永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东,山西上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千飞与被告河津市龙门钙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裴千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千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裴千飞负担。审判员  卫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若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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