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进、孙希春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83执恢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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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3执恢732号案件名称
田进、孙希春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德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田进;孙希春;辛玉英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83执恢732号申请执行人:田进,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邢东屯12组。被执行人:孙希春,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北长沟村前李西屯2组。被执行人:辛玉英,女,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北长沟村前李西屯2组。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进与被执行人孙希春、辛玉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惠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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