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坤、王厚志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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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803号案件名称
杨秀坤、王厚志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秀坤;王厚志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4803号原告:杨秀坤,女,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系安达市温馨老年公寓推荐。被告:王厚志,男,1953年9月4日,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庆同,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系安达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绿色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原告杨秀坤与被告王厚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杨秀坤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王厚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秀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秀坤的撤诉。审判员 赵红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耔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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