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昭敏、金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8民初2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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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8民初2952号案件名称
杨昭敏、金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昭敏;金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8民初2952号原告:杨昭敏,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金亭,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杨昭敏与被告金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昭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昭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昭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昭敏负担。审判员 程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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