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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上海任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3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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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39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上海任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陈红军;上海任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9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陈永刚,行长。被执行人:上海任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红军。被执行人:陈红军,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与被执行人上海任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共计人民币124516.3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中查明,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陈红军名下浙XXXXXX的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需要法院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已委托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调查陈红军的社保、公积金及户籍地财产情况。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吉 立审判员  毛 成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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