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林、张明齐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恢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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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恢466号案件名称
王洪林、张明齐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洪林;张明齐;周文礼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恢466号申请执行人:王洪林,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张明齐,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周文礼,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王洪林、张明齐与被执行人周文礼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13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和申请人电话联系,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查封的涉案房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 洪 远审判员 王 信 甲审判员 00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江 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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