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婷婷、虎林市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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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591号案件名称
宋婷婷、虎林市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宋婷婷;虎林市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591号原告:宋婷婷,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虎林市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法定代表人:孙跃军,职务不详。原告宋婷婷与被告虎林市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宋婷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婷婷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婷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宋婷婷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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