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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睿、奚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7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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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7040号
  • 案件名称

    焦睿、奚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焦睿;奚佳;翁军;姚婷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7040号原告:焦睿,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奚佳,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军,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姚婷,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焦睿、奚佳与被告翁军、姚婷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睿、奚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丁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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