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睿、奚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7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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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7040号案件名称
焦睿、奚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焦睿;奚佳;翁军;姚婷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7040号原告:焦睿,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奚佳,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军,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姚婷,女,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焦睿、奚佳与被告翁军、姚婷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睿、奚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丁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 蕾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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