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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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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746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延安盛隆昌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74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延安市安塞区二道街24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男,系安塞农商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湛博,男,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家属楼,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管理部干事。被执行人:榆林市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榆林市经济开发区电厂东路。被执行人:李宏,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景泰假日花城29楼2单元1603室。被执行人:延安盛隆昌工贸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融信园小区5号楼2单元904室。本院在执行陕西安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延安盛隆昌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四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延安盛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无足额存款、财产收入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工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榆林市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延安盛隆昌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存款、收入线索,对被执行人榆林市长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宏、延安盛隆昌工贸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存款、收入可供执行的事实也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2021)陕0603执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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