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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123民初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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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23民初1804号
  • 案件名称

    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逊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 逊 克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123民初1804号 原告 笪晓青,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逊克县。 被告 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地址逊克县。 法定代表人:关祥仁,该村书记兼主任,现住逊克县。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餐饮费3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笪晓青餐饮费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逊克县松树沟乡兴盛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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