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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彦龙、何沛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21民初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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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民初1062号
  • 案件名称

    杨彦龙、何沛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杨彦龙;何沛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21民初1062号原告:杨彦龙,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五家渠市。    被告:何沛哲,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    原告杨彦龙与被告何沛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彦龙及被告何沛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沛哲于2020年9月13日,因被告急需用钱,经协商后从我处借款3,000元,因为彼此都认识,就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何沛哲。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还款。    被告何沛哲辩称,我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为我在外地,因特殊原因无法给原告转款。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被告何沛哲因自身急需用钱,向原告杨彦龙借款3,000元,当时因为双方都认识,原告杨彦龙立即从微信上给被告何沛哲转账3,000元。此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何沛哲欠原告杨彦龙3,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沛哲给付原告杨彦龙借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何沛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沛哲负担,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杨彦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福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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