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龙、何沛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21民初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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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民初1062号案件名称
杨彦龙、何沛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杨彦龙;何沛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21民初1062号原告:杨彦龙,男,1998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五家渠市。 被告:何沛哲,男,199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 原告杨彦龙与被告何沛哲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彦龙及被告何沛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沛哲于2020年9月13日,因被告急需用钱,经协商后从我处借款3,000元,因为彼此都认识,就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何沛哲。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还款。 被告何沛哲辩称,我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为我在外地,因特殊原因无法给原告转款。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3日,被告何沛哲因自身急需用钱,向原告杨彦龙借款3,000元,当时因为双方都认识,原告杨彦龙立即从微信上给被告何沛哲转账3,000元。此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何沛哲欠原告杨彦龙3,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沛哲给付原告杨彦龙借款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被告何沛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沛哲负担,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杨彦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福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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