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某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7民初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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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7民初1185号案件名称
宣某某、张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宣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7民初1185号原告:宣某某,女,1977年2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7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6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七里河镇包神庙村350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63××××××××。原告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宣某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明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 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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