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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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472号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斌,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08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肖 军审 判 员 易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振宇书 记 员 李岚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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