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恢4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恢472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恢47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明翰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邓来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斌,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408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纯祥审 判 员 肖 军审 判 员 易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振宇书 记 员 李岚岚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