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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锐、温双兵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执恢5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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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执恢5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锐、温双兵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锐;温双兵;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执恢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锐,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榆林市神木县迎宾路1号。申请执行人:温双兵,男,汉族,1970年2月27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榆林市神木县店头兴隆煤矿。委托代理人:曹雨,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店头镇宏兴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11860R。法定代表人:张永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麦琴,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执行王锐、温双兵与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向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2、向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陵县店头宏兴煤业有限公司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6100002010101120078925)。现不具备处置条件。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锐、温双兵通报了案件的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情况和相关执行措施,经与申请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金4942769元,案件一审受理费482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5182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执恢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东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黄延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海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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