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杜芳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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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4401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杜芳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杜芳卫;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4401号原告: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036。法定代表人:刘宏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芳卫,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芳卫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榆林市祥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富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贺 诚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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