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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司古飞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辖终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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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辖终59号
  • 案件名称

    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司古飞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司古飞;合阳县盛耀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辖终59号上诉人: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司古飞,男,199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法定代表人:李仙德。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太林。 原审被告:合阳县盛耀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法定代表人:陶勇俊。上诉人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司古飞、合阳县盛耀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分包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分包形式:劳务分包。”在实质意义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是光伏场区XX线路安装、组件安装、支架安装,纯粹的安装劳务作业,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本案适用约定管辖,双方各在合同的第十四条第二项约定“在执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故本案应由定陶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光伏场区XX线路安装、组件安装、支架安装等工程,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争议工程标的所在地位于渭南市合阳县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少 锋审  判  员   李 光 华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婉 莉            书  记  员   丁 林 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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