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司古飞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民辖终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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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民辖终59号案件名称
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司古飞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司古飞;合阳县盛耀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民辖终59号上诉人: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系该公司董事兼经理。被上诉人:司古飞,男,1995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法定代表人:李仙德。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太林。 原审被告:合阳县盛耀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法定代表人:陶勇俊。上诉人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司古飞、合阳县盛耀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务分包关系,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分包形式:劳务分包。”在实质意义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是光伏场区XX线路安装、组件安装、支架安装,纯粹的安装劳务作业,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本案适用约定管辖,双方各在合同的第十四条第二项约定“在执行合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故本案应由定陶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光伏场区XX线路安装、组件安装、支架安装等工程,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争议工程标的所在地位于渭南市合阳县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荷泽达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少 锋审 判 员 李 光 华审 判 员 张 战 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婉 莉 书 记 员 丁 林 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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