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严、姜洪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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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654号案件名称
刘严、姜洪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严;姜洪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654号原告:刘严,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姜洪革,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原告刘严与被告姜洪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75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刘严负担。审 判 员 鞠明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亮倩书 记 员 彭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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