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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严、姜洪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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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654号
  • 案件名称

    刘严、姜洪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严;姜洪革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654号原告:刘严,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姜洪革,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原告刘严与被告姜洪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75元,减半收取93.4元,由刘严负担。审 判 员 鞠明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亮倩书 记 员 彭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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