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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青、曹有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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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655号
  • 案件名称

    赵海青、曹有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海青;曹有志;益阳市博缘名车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655号原告:赵海青,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张玉莹,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曹有志,男,汉族,1996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益阳市博缘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桃花仑东路1462号。法定代表人:熊义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青诉被告曹有志、益阳市博缘名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赵海青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海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智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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