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方、杨明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12民初2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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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2792号案件名称
王云方、杨明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云方;杨明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12民初2792号原告:王云方,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告:杨明早,男,1958年6月9日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告王云方与被告杨明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明早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杨明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请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是朋友,2016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7000元,加上之前两人在一起合伙时被告欠原告的3000元,共计3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王云芳现金27000元整,合火在顺花园做工程3000元整。总合计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借款人杨明早2016年2月2号。”因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早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云方偿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杨明早负担(此款原告王云方已预交,被告杨明早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王云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陈 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钟玉婷书 记 员 杨承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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