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金阔、刘建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33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333号
  • 案件名称

    杨金阔、刘建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金阔;刘建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333号原告:杨金阔,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晋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刘建星,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原告杨金阔与被告刘建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金阔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阔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杨金阔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