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阔、刘建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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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333号案件名称
杨金阔、刘建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金阔;刘建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333号原告:杨金阔,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晋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刘建星,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原告杨金阔与被告刘建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金阔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金阔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杨金阔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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