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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周xx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异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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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异28号
  • 案件名称

    xx有限公司、周xx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xx有限公司;周xx;李xx;颜xx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异28号异议人(案外人)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xx,委托代理人李xx。申请人:周xx被申请人:李xx被申请人:颜x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xx与被申请人李xx、颜x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0年1月19日以(2020)湘0407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湘0407执保7号协助执行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颜x名下坐落在石鼓区角山乡杨岭管理处衡阳华耀城商贸物流城建材家居交易中心(M5地块第一部分)21号119室面积123.45平方米房屋(合同号HY2016015828)。现异议人(案外人)xx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系其所有,请求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xx有限公司称:2016年3月25日,我司与颜x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双方合同约定,其只支付了首付款33.6万元,剩余房款33万元,因其方面的原因,且长时间经我司催促一直未付,故我司已经书面通知其解除了合同,颜x已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故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我院以(2020)湘0407民初18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湘0407执保7号协助执行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颜x名下坐落在石鼓区角山乡杨岭管理处衡阳华耀城商贸物流城建材家居交易中心(M5地块第一部分)21号119室面积123.45平方米房屋(合同号HY2016015828)。查封有效时间三年。案外人xx有限公司知情后,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与被申请人颜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合同解除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屋,是被申请人颜x基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前提下所取得的期待财产权,具有不确定性。且涉案房屋现在依然登记在异议人名下,并没有发生转移登记。故异议人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xx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撤销本院(2020)湘0407执保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止对该涉案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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