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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邓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督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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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督23号
  • 案件名称

    张某、邓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某;邓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督23号申请人:张某,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永济市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邓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济市,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邓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晋0881民督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邓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邓某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向本院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称:其本人不认识申请人张某,也未于2014年元月向张某借款200000元;申请已过了法律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邓某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881民督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入诉讼程序,申请人已交纳申请费1433.33元计入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谢焕玲二○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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