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邓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督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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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督23号案件名称
张某、邓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某;邓某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督23号申请人:张某,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永济市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邓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济市,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邓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晋0881民督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邓某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邓某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向本院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称:其本人不认识申请人张某,也未于2014年元月向张某借款200000元;申请已过了法律时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邓某的异议成立,本案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晋0881民督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转入诉讼程序,申请人已交纳申请费1433.33元计入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谢焕玲二○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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