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奎村、宁发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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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00号案件名称
王奎村、宁发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奎村;宁发轩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00号申请执行人:王奎村,男,1945年10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宁发轩,男,1963年4月9日出生,农民,住新疆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奎村与被执行人宁发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奎村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8000元,案件执行费470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奎村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4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发轩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发轩已履行6000,剩余案款32000元,申请人王奎村与被执行人宁发轩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宁发轩承诺定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2年2月1日支付剩余的案款12000元。2、本案的执行依据(2019)新2828民初855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笔案款38000元,被执行人宁发轩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完毕3、被执行人宁发轩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法院院对被执行人宁发轩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以上对被执行人宁发轩采取惩戒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拘留、罚款),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宁发轩自身承担,且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王奎村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新2828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王奎村对被执行人宁发轩享有320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宁发轩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奎村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杨阳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国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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