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绍仕、杨凡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黔2701民初9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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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黔2701民初9330号案件名称
莫绍仕、杨凡力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莫绍仕;杨凡力;贵州天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2701民初9330号原告:莫绍仕,男,1993年1月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原告:杨凡力,女,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黔南州绿茵湖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贵州天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广惠路266号(栋)1单元10楼附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26503J。法定代表人:谭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莫绍仕、杨凡力诉被告贵州天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绍仕、杨凡力于2021年9月10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绍仕、杨凡力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绍仕、杨凡力撤回对被告贵州天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4元,适用简易程序应当157元,原告莫绍仕、杨凡力未预交。审判员 梁 运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方燕(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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