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民、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224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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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2243号之五案件名称
刘晓民、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晓民;鲁永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224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刘晓民,男,1970年09月29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鲁永刚,男,1974年10月13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对刘晓民申请执行鲁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鲁永刚在交通银行6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2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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