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茂军、唐艳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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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884号案件名称
姚茂军、唐艳平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姚茂军;唐艳平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884号申请执行人姚茂军,男,生于1972年9月1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现系广东省揭阳市容城区仙桥镇西洋村顺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唐艳平(萍),女,生于1975年10月5日,苗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家住来凤县,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茂军与被执行人唐艳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唐艳萍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愿意本案暂先中止执行,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予以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唐艳萍有偿还能力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姚茂军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平陪审员黄超人民陪审员 邓春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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