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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清辉、张连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35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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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5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清辉、张连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陈清辉;张连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连芳,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清辉,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连芳与陈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连芳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温岭市石塘镇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被查封且房屋性质为农村宅基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清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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