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辉、张连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35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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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3544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清辉、张连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清辉;张连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3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连芳,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清辉,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连芳与陈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连芳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温岭市石塘镇的房产,因该房产已被查封且房屋性质为农村宅基地,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查封。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清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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