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友、四川省井研佳泉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2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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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28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光友、四川省井研佳泉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光友;四川省井研佳泉瓷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光友,男,生于1963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卫静一,井研县研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省井研佳泉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表人:杨加全,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光友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省井研佳泉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四川省井研佳泉瓷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光友超产工资人民币20000元和从2020年12月1日起以欠款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至付清欠款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9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800元,直至付清人民币23200元为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00元,由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份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伟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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