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3民初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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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3民初277号案件名称
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丹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四川省东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3民初277号原告: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新华西街3号花园名居。法定代表人:许礼健,总经理。被告:四川省东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27层2704号。法定代表人:耿唯,总经理。原告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东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绵阳嘉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昌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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