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尧龙、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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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485号案件名称
高尧龙、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尧龙;王冬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485号高尧龙、王冬梅:申请执行人高尧龙与被执行人王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冬梅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尧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冬梅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尧龙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尧龙欠款17500元,案件受理费127元,支付申请执行费163元;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冬梅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尧龙欠款175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7元,共计17627元(已兑现)。由被执行人王冬梅支付申请执行费163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8执48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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