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龙、林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异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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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异190号案件名称
张天龙、林莉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天龙;林莉;张天虎;王小蓉;宜宾东星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异190号申请执行人:张天龙,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003112276,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望江路4号1栋1单元11楼4号。申请执行人:林莉,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311252422,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望江路4号1栋1单元11楼4号。被执行人:张天虎,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410022257,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林家巷96号1幢19号。被执行人:王小蓉,女,1971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109044122,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永宁街9号楼1单元3号。第三人:宜宾东星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551020198D,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高场镇。法定代表人:张天虎,执行董事。在本院执行张天龙、林莉与张天虎、王小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天龙、林莉申请追加第三人宜宾东星养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天龙、林莉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天龙、林莉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天龙、林莉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江 琳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修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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