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胡国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8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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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81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丽、胡国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丽;胡国林;陈胜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胡国林,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胜敏,女,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陈丽与胡国林、陈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皖118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8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丽,女,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胡国林,男,1975年5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陈胜敏,女,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陈丽与胡国林、陈胜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皖1181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181执2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文审判员 刘绪凯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文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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