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云、江楠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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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753号案件名称
张金云、江楠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金云;江楠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753号张金云、江楠:申请执行人张金云与被执行人江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楠未自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楠支付2021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6个月的孩子抚养费共计12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江楠银行存款12080元,收取案件执行费80元。申请执行人张金云已领取案件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张金云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7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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