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张佳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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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220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张佳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张佳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220号原告: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住所:凤城市凤山管理区老爷庙村**。法定代表人:姜浩,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被告:张佳辉,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凤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诉被告张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凤城市旭光新型墙体材料厂负担。审 判 长 张伟荣人民陪审员 马恩辉人民陪审员 曲忠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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