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龙全、张永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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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164号案件名称
吕龙全、张永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吕龙全;张永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吕龙全,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79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吕龙全申请强制执行张永强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永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龙全车船费13000元。被执行人张永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吕龙全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永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永强立即履行(2021)川05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有云HD××××号蒙迪欧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21年1月29日以(2021)川0521执245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本院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泸州市龙马潭区的房屋,本院另案已以(2020)川0521执保477号执行裁定予以查封,本案已向首封案件申请参与分配。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张永强住所地泸县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长期在外,住所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对被执行人张永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经关联案件检索,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有1件作为被保全人的案件,有2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永强、叶昌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1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1)川052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彭 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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