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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坚华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114刑初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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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14刑初1293号
  • 案件名称

    黄坚华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坚华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刑初12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坚华,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刑诉[2021]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坚华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坚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日2时许,被告人黄坚华驾驶粤R×××××号小轿车途经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路68号(花都区花山大道两龙北街南105米)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抓获。经认定,黄坚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黄坚华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2.4mg/100mL。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黄坚华以52000元购买被害人彭某车辆,并获得彭某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坚华具有酒精含量152.4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已赔偿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坚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黄坚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坚华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且被告人黄坚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坚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璇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丽阳秋林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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