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恢1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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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141号案件名称
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马建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恢1141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忠,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退休干部,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雷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雷青,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系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马建忠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建忠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足额履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有房产登记信息,现已拍卖成功,其他房产因一时无法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再申请恢复执行。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下落,未发现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高消费。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榆林市普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青无法找到且名下财产一时无法变现,待条件成熟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春 生审 判 员 刘 庆 勃审 判 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执 行 员 杜 加 东书 记 员 刘 统 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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