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律明、李斌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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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882号案件名称
肖律明、李斌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肖律明;李斌;肖磊;李运海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882号原告:肖律明,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拓,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醴陵市。被告:肖磊,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李运海,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原告肖律明与被告李斌、肖磊、李运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肖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134500元;2、判决三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暂共计116000元;(计算方式:以每日1000元的计算标准,从2021年3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之后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日1000元计算);3、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2021年5月15日前应付的水电费、房屋租金、人员工资等费用共计168898.15元(原告已垫付74039.95元);4、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支付的20000元律师费;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以上第1、2、3项暂共计439398.15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6日,原告肖律明与三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三被告向原告肖律明转让长沙红运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共计76%的股权,其中李斌占20%,肖磊占40%,李运海占16%。另约定:因为原告肖律明接手后须承担前述公司暂未消耗的会籍及私教课程,所以三被告须向原告肖律明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时支付100000元,2021年6月30日支付50000元,同年7月30日支付50000元,如三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如期付款,则需按照每日1000元共同承担逾期责任。上述协议第5条第2款第6项还特别约定:三被告承诺承担2021年5月15日前公司所欠的人员工资与现金负债。2021年3月26日,原告肖律明与案外第三人肖顺秀达成股权代持协议,前述股权全部已变更登记至肖顺秀名下,同年5月15日,原告接手经营长沙红运达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然而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至今,三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65500元,且未按照协议约定承担2021年5月15日前已发生的水电费用、物业费、租金、人员工资、诉讼等其他债务共计168898.15元。原告为维系健身房经营,已经为三被告垫付水电费、房屋租金、人员工资等费用共计74039.95元。综上,因原告与三被告协商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垫付资金无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时查明,原被告是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的花之林人文茶馆签订了上述协议。根据原告肖律明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十条第一项约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协议签订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本案应当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告肖律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46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王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婉瑶书 记 员 张 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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