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顺德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黔02刑更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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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刑更308号案件名称
左顺德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左顺德案件缘由
抢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刑更308号罪犯左顺德,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认定左顺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5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11月16日止)。2019年1月3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更7号刑事裁定,对左顺德不予减刑。2019年9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黔02刑更369号刑事裁定,对左顺德不予减刑。2020年6月4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刑更142号刑事裁定,对左顺德不予减刑。2021年9月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以罪犯左顺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左顺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获表扬三个。另查明罚金15000元已履行,退赃退赔1000元已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减刑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考核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左顺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左顺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劳动改造的一贯表现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顺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芳审 判 员 何与芹审 判 员 杨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金丽书 记 员 王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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