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先军,胡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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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65号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先军,胡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陈先军;胡平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65号 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790216。法定代表人:李素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先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胡平红,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军、胡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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