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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先军,胡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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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65号
  • 案件名称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先军,胡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陈先军;胡平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4865号 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45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540790216。法定代表人:李素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昌,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亮,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先军,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胡平红,女,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军、胡平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丰都县麒麟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东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理    张学荣书  记 员    何海虹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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