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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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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60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60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90号院1、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帅。被执行人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5号千盛百货四楼北侧区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民终74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6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邢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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