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66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6607号案件名称
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660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90号院1、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张帅。被执行人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5号千盛百货四楼北侧区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民终74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银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恒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66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邢 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美英与刘虎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2021)陕0802执5257号 下一篇 上海讴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吴宗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3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