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力天锻造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汉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162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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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1626号之二案件名称
河北力天锻造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汉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河北力天锻造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汉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16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力天锻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白新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汉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法定代表人:王庆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力天锻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汉工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并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1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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