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辽02刑申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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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刑申63号案件名称
王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良案件缘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辽02刑申63号王良:你因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20)辽02刑终178号刑事裁定,以你没有使用欺骗手段,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本案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即使构成骗取贷款罪,原裁判量刑过重,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晓寒伙同你及其他多名被告人组成联保体,以伪造虚假贷款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七被告人共同犯罪,一、二审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针对你的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无不当。你的犯罪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以及民生银行小微联保体申请书、联保体授信合同、借款支用申请书、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放款通知书、借款凭证、买卖协议、购销合同等书证证实,并有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表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你和王晓寒等多名被告人的供述等在案为凭。因此,一、二审刑事判决和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你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以该罪论处正确。你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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