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72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章璇,女,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桂彩,女,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章璇因与被上诉人马桂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50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林幼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章璇上诉请求:1.继续审理我起诉马桂彩的民间借贷案件;2.本案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马桂彩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因起诉后发现被上诉人马桂彩于2020年3月13日死亡而被一审法院驳回了起诉,即使是马桂彩已经死亡,但其生前名下拥有存款及房产作为遗产,马桂彩亦有继承人,故法院可以向公安户政部门调取马桂彩相关继承人及银行账户情况,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诉请求,继续审理本案并协助查询马桂彩的继承人及银行账户流水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由于马桂彩于章璇起诉前死亡,不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对章璇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马桂彩已经死亡,马桂彩已经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幼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林 琳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