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华、陈南平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6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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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民终6500号案件名称
李光华、陈南平等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光华;陈南平;麦少华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6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华,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南平,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原审被告:麦少华,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上诉人李光华与被上诉人陈南平、原审被告麦少华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向上诉人李光华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李光华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用。上诉人李光华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海砚审 判 员 黄**锋审 判 员 刘艳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琳书 记 员 黄 慧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6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华,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南平,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广东省惠东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原审被告:麦少华,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上诉人李光华与被上诉人陈南平、原审被告麦少华因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7日向上诉人李光华依法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李光华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用。上诉人李光华在收到该通知后七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上诉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海砚审 判 员 黄**锋审 判 员 刘艳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林 琳书 记 员 黄 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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